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移作他用。(2)行为人挪用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挪用并不是侵吞,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至于行为人挪用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如果行为人意图占有,其行为就构成贪污罪了。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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