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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的区别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两者的区别如下:必经复议是指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包括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选择复议是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二)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等。
(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五)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资格认定行为。
(七)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八)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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