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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破产申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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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人民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撤回破产申请的期限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经核定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实际有23个债权人,申报债权1300万元,其中,有抵押的95万元,劳动保险费9万元。

最后确定,固定资产净值84万元,存货150万元,土地使用值170万元。

此外,公司实际债权为86万元。

清算组与商定: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整体招标出售。具体条件为:

1、接收并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购买该企业资产后,按市劳动局有关办法,参考本企业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给破产企业职工评定工资。

后,以800万元招标成功,清算组与中标人签订了协议书。

该市中级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分别于1993年9月1日和199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

1、宣告申请人斯凯布鲁服装厂破产还债。

2、破产财产总额为804万元。其中资产拍卖收入800万元,货币资金结余4万元。

优先支付的押抵债权为95万元。

破产费用为20万元。支付的劳动保险费9万元。职工医药费6万元。支付的税款为15万元。

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754万元,普通债权额为1196万元,清偿率约为63%。

本案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精神。

如何向债仅人分配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俩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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