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安置残疾人企业取得 退税是按补贴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对取得营业税减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税收返还外, 税收优惠 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主管 地税 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这并不是直接减征而是抵减税额的规定: (1)年初收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定的当年可退还的或减征的营业税的限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递延收益 (2)每期计提当期应交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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