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犯罪已过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一、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