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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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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四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根据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一、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通过各种培训使医教研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并涌现出更多更出色的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二、 对象60岁以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护技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三、 管理机构及任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在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人事科、科教科为主要职能部门,建立院、科二级管理网络。业务科室分管教育的科主任(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该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指定专人进行科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科主任审核后签字认可。每年3月以科室为单位报人事科核实,并登记学分。

四、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获取及计分细则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 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1、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础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5、 市(厅)级以上科研立项、奖励。

(二) 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1、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自学、外出进修等;

3、 出版专业着作、译着,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等;

4、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学分规定

(一)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二) 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三) 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学分授予标准

(一) Ⅰ类学分

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

10、

9、 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5、 4学分省级刊物

5、

4、 3学分

4、 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国家级课题

5、

13、

11、

9、 7学分省(部)级课题

10、

8、

7、

6、 5学分市(厅)级课题

8、

6、

5、

4、 3学分

5、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奖:一~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

20、

19、

18、

17、 16学分二等奖

15、

14、

13、

12、 11学分三等奖

10、

8、

7、

6、 5学分市(厅)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

10、

8、

7、

6、 5学分二等奖

9、

7、

6、

5、 4学分三等奖

6、

4、

3、

2、 1学分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上述3~5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二) Ⅱ类学分

1、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单位(科室)评审合格后,每 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 学习由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本单位(科室)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 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

5、 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市级刊物

4、

3、 2学分内部刊物

3、

2、 1学分

6、 正式出版专业着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译着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7、 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 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 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上述Ⅱ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学分,医务科、护理部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由相应主办部门登记学分;科室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由科室记分员登记,科主任签字,有关佐证材料由科室负责保存,并送科教科一份备案。

(三) 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编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件脚本,按项目主讲人的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五、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本

1、 证书内容分三类,培训类主要记载参加培训班、研究班、学术技术讲座等情况;成果类记载已经各级主管部门鉴定的成果,以鉴定证书中所列人员为准;着作论文类以正式发表的为准。

2、 证书存放人事科,每年3月份以科室为单位(原件为准)统计上报,由人事科组织填写、审核报上级人事部门,盖章有效。

六、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继续教育经费本着合理使用和节约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就近或参加本院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及学术活动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 任期考核在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原则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如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则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且Ⅰ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发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八、 奖惩

(一)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奖励5000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奖励 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奖励1000元。

(二) 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核、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1、 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 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 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获得规定学分的;

5、 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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