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在我们处理的案件当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情况,承包人在诉讼中往往请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应该从何时计算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中,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工程欠款利息应当从拖欠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实务中,计算欠款利息较为复杂,因为建设工程的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一般有明确的付款节点,而在工程中,付款一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这样就会导致难以准确的界定拖欠工程款发生的时间,再加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工程量增减等情况,使得付款时间更加难以确定。为了解决这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利息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当付款的时间。二,建设工程正在施工还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之日。第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为当事人去起诉之日。因此,我们说欠款利息从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起算。对于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起算时间。
作者: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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