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申请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但特定情形下可由一方单方申请。申请人需提交身份信息、不动产权属信息、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更正或要求补正。若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法律分析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条例第16条第1款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
(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
(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
(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结语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一般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提出申请,如首次申请登记、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权利、法律文书或决定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权利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申请人需提供身份信息、不动产权属信息、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以及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若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应当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全部内容;若申请的不动产不属于该机构登记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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