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向 申请再审,详细解答请见小编整理的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否可以向申请再审 1、可以。 2、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7和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二、第二审的程序规定 《 民事诉讼 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提出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工作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上诉处理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人民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审调解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程序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效力 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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