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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有何影响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如下: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是指由于缺乏婚姻建立条件,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没有被撤销的说法,主张无效婚姻只能由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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