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徙
同样是清朝独创,即将犯罪人强制迁离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得官府许可,永远不得回原籍,多适用于斗殴杀人之案。
发遣刑
此为清朝所独创,也就是将罪犯发配到便将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以此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如在一些案中,曾经将罪人发遣至伊犁等地。
枷刑
同样是自唐朝开始出现的一种刑罚,通常用于短期监禁或作为附加刑出现,不同的是犯人要戴上特制的大枷,站在规定的地方进行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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