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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暖办停供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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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供手续需提前申请办理,主要是供热企业须在供热正式运行前,根据系统负荷状况和预计热能需求总量进行热态调试,确保整体供热效果。这样就需要提前对停供的用户关闭供热设施,所以在开栓前半个月需要办理停供。
需要的材料有:供热用热证、房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理人须携带房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到供热管理处办理停热申请手续。报停的用热户必须整年报停,在报停期间须缴纳20%的热能损耗费。想要恢复供暖的用户只需到所属供热收费大厅办理当年的供热缴费手续即可。
另需注意的是,要求停热的用户,必须是分户控制供暖系统,并且供、回水阀门设在走廊,方可申请办理停热。用户报停时,自家系统与主管道必须是断开状态,由供热稽查部门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稽查部门在停热协议上签字后,用户到收费大厅办理手续。
手续如下:
1.客户持产权证明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停止供热业务登记单》;
2.客户申请停止供热的房屋无拖欠热费;
3.客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供工时费及相关费用;
4.热力客户申请停供的房屋需全部停止供热(不允许部分停供和拆除);
5.采暖设施周边有装潢或其他障碍物的客户须自行拆除;
6.停供后不影响其他客户供暖;
7.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法律依据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十七条 市应当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遇到异常低温天气,市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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