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设立反担保的原因如下:一、为了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二、为了促进本担保关系的设立。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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