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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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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一、章程要盖骑缝章吗

章程不需要盖骑缝章。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应当确定公司章程,并且载明以下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达成后,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只需要在最后的页面进行盖章,不需要盖骑缝章。

二、设立分公司用什么章程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无效。这些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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