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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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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一、股东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赔偿计划;

3、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公司发行债券;

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股份公司设立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设立申请的条件有以下六点: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2、发起人认缴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出售和募集股份以筹集公司资本的法律行为;

4、发起人制定制定公司章程,并通过成立大会,虽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批准;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进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6、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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