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2、征询村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4、一书四方案。
5、张贴征地公告。
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一、征地需要哪些手续
县级在征收房屋前,需要先由或上级进行批准。在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需要将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还需要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后,就可以申请征收土地。
二、补偿方案不同怎么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地补偿程序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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