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制度建设基本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统一集团房地产板块的.行政制度管理,适应集团发展需要,配合推进集团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地区公司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项目公司和二级公司进行的行政事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度建设的负责部门:
原则性制度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制定;
地区公司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由地区公司根据原则性制度进行编写,不得与集团现行制度相冲突,执行前须按原则性制度的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制度审批:
房地产板块各项原则性制度,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监事会、集团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地区公司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由房地产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监事会、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制度解释:对于制度实施过程中因产生争议而需要作出解释的,解释权归于集团。
第六条制度修改: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条制度终止:权力归于集团。
第二章一般行政管理规定
第一节公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文定义:指与职能部门、相关单位间传送的文件,以及内部各单位相互传送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制度规范(不含合同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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