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本解释共第一百六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行。本解释共第一百六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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