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兼并、合并、收购的区别如下:
1、在合并中,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再存在;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仍可以存在法人实体,其产权可以部分转让;
2、合并后,合并企业成为合并企业的新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和债务的共同转换;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的情况下。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产权流动相对平和。
合并、兼并和收购通常被用作同义词,统称为并购,一般是指企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以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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