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执行标的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或票证等。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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