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支持债权人主张权利。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除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予支持。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财产不足则由协议或判决决定。2018年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一、最高院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可以全部让一方承担么
如果夫妻协商可以由一人承担责任的,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承担,如果无法协商成功,夫妻共同债务就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是双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担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在2018年的时候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有欠债,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事由也没有进行追认的话,这样的债务即使产生与婚内,也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在婚内,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欠债,但欠债的原因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并且欠债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的,就算另一方没有同意或者没有进行追认,这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支持。然而,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协商清偿,如无法协商成功,则由人民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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