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人民在收到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协助杏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
3、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提出抗诉,是人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根据这种方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必制作再审决定书。必须指出的是,人民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亦称再审抗诉,它与人民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二审抗诉,都是人民对人民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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