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
(2)倒车后车;
(3)溜车;
(4)未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
(6)闯入单行道或禁止行驶道路的;
(7)变更车道不允许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允许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允许直行车的;
(10)未按规定超车的;
(11)未按规定掉头的;
(12)未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如遇放行信号未允许先放行车的;
(15)如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允许放行车;
(16)如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允许放行车;
(17)非公共汽车、电车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允许右侧无来车相遇,左转弯车未允许右转弯车;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允许环形路口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汽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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