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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佗小知识


在我国交通法中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了以下五种,分为全责、无责、主责、次责等等,每一种责任相对应的处罚也不相同,以下这几种情形是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我们负全责的:

1、在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遇到了红灯,司机还继续通行的;

2、司机开车越过了标有禁止穿越的标志或者有设置隔离设施的地方,和其他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的;

3、司机开车进入了非机动车道与正在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

4、司机开车时在人行道上撞伤了行人的;

5、在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的,驾驶者没有避让的;

6、司机在倒车时与后面的车辆发生了碰撞的;

7、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

8、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到了前方行驶的机动车的尾部的;

9、在没有禁止掉头的标志时,机动车没有先让正常行车的车辆先走的;

10、机动车改变车道时,和该车道正常行车的车辆发生碰撞的;

11、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等或者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先让右边的车辆先走的;

12、在环形路口中,环形路口外的车辆没有先让环形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就需要由交警部门及时的处理,一般需要承担主责方或者是全责方的当事人,就需要积极的进行赔偿,及可能更好的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及时解决的话,那么受害方是有权利走法律的程序进行解决的。

一、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一般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本规范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下列一般过错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十)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未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

(二十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二十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四)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四)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三十五)车辆未按照交通指挥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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