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附着物是指自然界或建筑物上直接附着在土地上并随其转让的财产权利,如建筑物、树木、灌木、花草等。
其性质为不动产,于地权所有权之外存在。
其主要特点如下:
1、土地附着物由于直接附着在土地上,随地承受地价的变化;
2、土地附着物具有固定性,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移交;
3、土地所有权拥有者可以单独将附着物转让;
4、土地所有权拥有者可以将其作为和土地分离的财产进行买卖和转让。
土地附着物的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转让: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附着在其土地上的附着物转让给他人或机构,同时需要通过房产交易等相关手续进行合法转移并办理权属登记;
2、拆除:土地附着物建筑设施老化、破损或为了改善城市环境等原因需要拆除时,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注明拆除后空余的土地归谁所有;
3、保护:部分物品和建筑不应被简单地拆除,对于具有文化价值、历史价值、风景名胜价值、保护生态环境价值等公共利益属性的附着物,应该在保护其本身价值的前提下予以妥善处理和管理;
4、回收:对于依法征收的土地或处于特定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附着物,可以由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回收并进行必要的补偿。
综合上述,土地附着物是指固定附着于土地上随之转让、财产权的财产形态。土地附着物有着相对稳定和的财产性质,但仍然不能超越土地所有权并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土地附着物权益,禁止违法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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