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为什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物权法仅规定了互换、转让这两种形式?

为什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物权法仅规定了互换、转让这两种形式?

来源:华佗小知识


根据物权法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登记部门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换发或者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但物权法规定的变更登记只列明了互换与转让两种形式。互换与转让,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由或者转给他人行使,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而转包和出租,原有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人仍享有原来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变更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示权利主体的变化,以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转包和出租不发生权利主体的更迭,因此不要求对转包和出租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