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定责前医药费责任归属:交通事故发生后,医药费可由当事人或单位先行垫付,定责后由责任方承担。保险公司可先支付抢救费用,交警需通知。如需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交警需通知基金管理机构。责任者拒付可暂扣车辆。责任划分:一方过错导致事故,全责;多方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主责、同等责或次责;无过错属交通意外,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他方无责。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未定责前医药费谁出,具体如下:
1、法律上并没有肇事方必须垫付医药费的相关规定。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只有交警给予的责任认定书,才能判定事故双方的主次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2、医药费可以先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己垫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定责以后由义务人承担;
3、交通事故未定责前医药费可以由保险公司先写支付,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4、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5、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结语
交通事故未定责前,医药费的支付责任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法律,只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能确定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在此期间,医药费可由事故当事人或其单位/车主先行垫付,待责任确定后由义务人承担。保险公司可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但需机关书面通知。若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亦需机关书面通知。责任方拒付或暂无支付能力,机关可暂扣车辆。机关应根据当事人行为及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包括单方过错、多方过错、无过错和故意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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