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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来源:华佗小知识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1、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具有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作为居民纳税人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地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国际双重征税;
2、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国家都被认定为居民,都要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这也产生了国际双重征税;
3、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所得同时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向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这又产生了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3、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4、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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