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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