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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和盗窃有什么区别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从犯罪客体上区分主要看是侵害了信用卡的正常结算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是只是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最关键的是要厘清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一、信用卡报警不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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