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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旧后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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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作废即可,专用的作废与验旧无关。当月开具的专用可以直接在系统中作废,隔月的专用不能作废,只能通过负数冲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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