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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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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建立保管制度,遇有被盗、丢失、损(撕)毁情况,要查明原因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申请挂失作废并接受处理,按照管理办法。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人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挂失、处罚、登报、抄报税证明等等。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地税机关,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由纳税人交新闻媒体(暂无明确规定哪些媒体)一份用于媒体详细刊登所丢失的具体内容.同时,丢票单位还要填制"纳税人核销审批表",税务机关将审核过的"纳税人核销审批表"上的内容录入微机,同时登记"核销登记账户。

一、丢失的后果

1、纳税信用评价将被扣分

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并造成损毁、遗失的,扣3分。

2、最高罚款三万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丢失后果严重,教大家3招以防万一

1. 规范交接的手续、流程,建立追责机制,财务部门建立《管理台账》

2.“开具申请单”上注明经手人和具体经手时间,完善开具审批流程

3.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人。

三、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

1、丢失空白

向税务局报告—接受处罚。

2、丢失已经开具的专用

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

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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