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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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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怎么处理?作废怎么处理?专用(以下简称专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专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时发现有误,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对事后取得专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前的抵扣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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