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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作废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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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满足专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时发现有误,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对事后取得专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条 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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