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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找不到了怎么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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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所以,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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