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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入室盗窃被抓了,问权威信用卡诈骗和盗窃罪一样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另外,两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并无不同,本文不再赘述。在厘清上述两罪在犯罪客体与犯罪的客观方面区别后,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对被告人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案中,某伪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的银行存款转走的行为而取得信用卡是欺骗行为而不是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形,故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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