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丢失证明开具方法

丢失证明开具方法

来源:华佗小知识


证明的主旨:证明应包括丢失票据的写明,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全称的开头称呼,并在正文中直接说明开具的时间、对象、类型和流水号,诚实填写丢失原因,清晰明朗地列出内容、号码和金额,避免紧凑排列。

法律分析

1、证明由丢失票据的一方写明。开头文档正中间写“证明”二字,开头称呼则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全称。

2、正文开门见山直接说明,在什么时间,为谁开具的,及类型,注明流水号。

3、接下来说明丢失的原因。丢失的原因应如实填写,没有必要做虚假报告。

4、最后将内容、号、及金额写明,格式要清晰明朗,符合阅读习惯,不要全部紧缩在一起。

拓展延伸

如何重新申请丢失证明?

若您丢失了证明,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重新申请:

1.首先,联系相关开具单位或税务部门,说明您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包括您的个人信息、丢失的相关细节以及原始交易信息。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购买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以证明您的交易真实性。

4.如有需要,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

5.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处理。

6.如果申请获批,您将获得重新开具的证明。如果被拒绝,您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了解拒绝的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申诉或补充材料。

请注意,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相关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申请前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和指南,或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结语

若您丢失了证明,重新申请的步骤包括联系开具单位或税务部门,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支付手续费用,提交完整材料后等待审核处理。请注意,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规定而异,建议您仔细阅读相关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