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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适用什么罪

来源:华佗小知识


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情况,适用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具体如下:

1、行为人盗窃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2、行为人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行为人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3、行为人知道盗窃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知道是作废的信用卡,对其进行技术操作后将“死卡”恢复功能并使用的;

4、行为人盗窃的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根据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中的信用卡应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盗窃伪造、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即属于冒用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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