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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打丢失了,怎么办,要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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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的普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未开具的专用: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已开具的普通:对开具的普通遗失,不可重新开具。可由开票方将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了专用章,作为双方公司经济业务的凭证;已开具的专用: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注意:专用遗失不能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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