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需要仔细分析,具体如下:
1、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2、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一、过户后抵押谁来承担责任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卖房屋的,抵押由抵押人自行承担。如果买受人愿意代为清偿,也可以实行。
二、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包括什么
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是:
1、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买受人可以依法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和出卖人故意隐瞒被拆迁房屋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买卖房屋买卖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导致买卖合同后买卖人不能达到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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