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买受人这个概念,是包含了商品房消费者的。
无论购房目的是投资还是居住,都叫商品房消费者。
除了买一手房的,其他情况都叫“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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