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3、按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4、按约定递交交付标的物;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7、对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8、按约定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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