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一、婚姻离婚过错方怎样认定
有下列过错行为的认定为婚姻的过错方:
(1)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虐待、遗弃。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有法定义务者逃避生活扶养、辅助义务的为遗弃。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5)其他重大过错。
二、婚外情的孩子已经生完算是重婚吗
1.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生育了子女的话,这样的行为并不一定就会属于重婚罪。按照规定认定构成重婚罪的,主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以如果不满足这些情况规定的话,那就不能认为婚外生子的行为属于重婚。
2.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
三、第二次起诉能离婚吗
起诉是否能判决离婚跟起诉次数无关,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人身自由;
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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