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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令的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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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支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明不愿或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所载义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附加充分理由。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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