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举证的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诉讼目的: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目的。因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 行政诉讼性质:我国行政诉讼法具有司法审查性,这一属性决定了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3. 行政诉讼结构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强调当事人主导作用,法官集调查职能、指挥职能、审判职能于一身;而职权主义模式强调主导作用,法官履行调查职能,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并非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4.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被告是被诉具体行政诉讼行为的作出者,掌握和控制着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所有证据,具有完全充分的举证能力;而原告实际上也掌握和控制着对自己有利情况的一些证据。
5.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必要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如果由原告举证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特定事实,原告就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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