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属”持优待证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可以享受的优待主要包括: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免费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六条三属由户籍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凭批准、确认机关证明分别发给《中华人民中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中和人病故证明书》。持证人为一人。持证人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民政部门在接到批准、确认机关证明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持证人:(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为其中长者。无前款各项对象的,由兄弟姐妹中的长者持证;无兄弟姐妹的,不予发证。
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六条三属由户籍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凭批准、确认机关证明分别发给《中华人民中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中和人病故证明书》。持证人为一人。持证人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民政部门在接到批准、确认机关证明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持证人:(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为其中长者。无前款各项对象的,由兄弟姐妹中的长者持证;无兄弟姐妹的,不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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