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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送达后,被告能否要求原告撤诉?

来源:华佗小知识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撤回起诉,可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此外,也可根据原告的行为决定注销案件,如未交费、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等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代理人、第三人也适用此规定。但若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则可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分析

可以。

在人民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有权要求撤回其起诉。申请撤诉的方式包括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起诉。这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还有一种是按撤诉处理。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拓展延伸

被告在传票送达后能否以撤诉为条件达成和解?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在传票送达后有权以撤诉为条件与原告达成和解。和解是一种法律程序,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终止诉讼并解决争议。被告可以通过向原告提出撤诉作为和解条件,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然而,原告是否接受撤诉作为和解条件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具体情况。如果原告同意撤诉,双方可以签署和解协议并向提交,会终结诉讼程序。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因此,被告可以尝试以撤诉为条件达成和解,但最终结果取决于原告的决定。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有权要求撤回起诉。撤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提出。此外,也可以根据一定情形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如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拒不到庭或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以撤诉为条件与原告达成和解。最终是否撤诉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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