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我单位的管理。特作规定如下:
1、销售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专人领换,每本开完的必须在领换之前汇好总,将总金额写在封面,不按规定财务拒收。
2、领换时,若发现存根撕废一份或若干份,甚至遗失一本或几本财务经办人必须严格手续。记载清楚,并要部门领换人签名。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1—2日这两天将开完的全部交财务,不得拖延。
4、的开具:一式几联的必须填写清楚,齐全。即:购货单位,年月日,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签名。单位购书超过壹千元金额的.,另用一本,不要与壹千元以下的混在一本。牵涉外单位所转帐的由对方经办人签名。涉及到本店费用性支出,必须有经办人、领导签名。
5、开具的应加盖专用章,作废的应该是一式几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章或写上“作废”字样。开具的不得涂改、撕毁,使用时不得缺号、跳号或例号使用,一定要按顺序号开出。
6、不得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销毁,严禁开具假和将空白撕给他人或单位。
7、未按以上条款,由此发生的罚款或任何违纪现象均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交执法部门处理。
8、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专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第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的企业发给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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