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37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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