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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80条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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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事类的案件,一般都是需要经过的批准之后,然后通过进行起诉,但是对于一些轻微情节的,并且有证据证明的能够自诉的案件是可以自诉的,否则都是需要起诉。那么关于《刑诉法》180条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刑诉法180条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的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如果被害人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为了解决被害人对人民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而告状无门的问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起诉权。本法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不起诉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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